彗星法律法规资料库彗星法律法规资料库
主页
  • 国家法律

    • 宪法相关法
    • 民商法
    • 行政法
    • 经济法
    • 社会法
    • 刑法
    •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
  • 法规规章

    • 行政法规
    • 部门规章
  • 党务会议
  • 司法解释
  • 政策文件
标签
分类
关于
  • 简体中文
  • English
GitHub
主页
  • 国家法律

    • 宪法相关法
    • 民商法
    • 行政法
    • 经济法
    • 社会法
    • 刑法
    •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
  • 法规规章

    • 行政法规
    • 部门规章
  • 党务会议
  • 司法解释
  • 政策文件
标签
分类
关于
  • 简体中文
  • English
GitHub
灾害救助 1低保 2特困救助 3医疗保险 1养老保险 1临时救助 2司法救助 2老年人 2儿童 6未成年人 9妇女 3家庭 2
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

Author: 坐轩听雨Date: 6/10/2024Category: 社会保险Tag: 养老保险

​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(以下简称参保人员)的合法权益,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,保证参保人员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(以下简称跨省)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,包括农民工。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,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。

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,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(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)开具参保缴费凭证,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。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,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,个人账户储存额(含本息,下同)累计计算;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,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;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地区定居的,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